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
原 告 林玉梅
被 告 董清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20號),經原告
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董清源涉嫌詐欺等案件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920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