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603號
PCDM,113,聲,3603,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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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0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璿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72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璿至於羈押期間已明白自己 係為詐欺集團工作,願坦承犯行;聲請人希望能與被害人和 解,在聲請人能力所及範圍內彌補被害人;聲請人家中尚有 年僅4歲的女兒及年近65歲的父親需要聲請人扶養。綜上, 懇請准予被告以具保代替羈押,回歸社會照顧老小,並賺錢 賠償給被害人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33 號判處罪刑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民國 113年9月24日起入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助戊字第3 59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因上述另案而入所執行 ,則被告的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 9月24日起撤銷羈押,是以,被告已非本案審判中羈押之被 告,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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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