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509號
PCDM,113,聲,3509,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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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豪



具 保 人 游金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所犯妨 害性自主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11刑保工字第71號),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 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額3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於113年3月19日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76號),屆期被告未依 時到案執行,另經按址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 111刑保工字第71號)影本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 書2份、公示送達公告、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具保人及 受刑人戶籍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 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受刑人顯於執行時逃 匿,依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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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