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427號
PCDM,113,聲,3427,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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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胡恩豪

居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5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胡恩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等罪嫌,有其自白、證人指證及交易明細、擷圖、照片、搜
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
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重大,另因詐欺案件偵審中,本案仍
加入詐騙集團依指示收取詐欺所得贓款,有事實足認有反覆
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案發後丟棄工作機,故有事實足認為
有勾串共犯之虞,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是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
定,於民國113年6月5日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及依同法
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113年9月5日起延長
羈押2月在案。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主張其坦承犯罪
,已無逃亡、串供或滅證之虞,望能體恤被告,返家陪同60
多歲父親居住,整頓家務,克盡人倫之道,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等語。良以被告既經諭知罪刑,所犯各罪罪數及法定刑度
不低,經認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前開羈
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
度,認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
虞,堪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聲請意旨其餘內容,亦查無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停止羈押各情。從而,被告向本院
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仍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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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