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賀翔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賀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賀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
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惟聲請書
附表編號5之罪名、犯罪日期應分別更正如附表編號5所載)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請求
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
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
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
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均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幫助洗錢罪,皆屬詐欺取財相關犯罪
,罪質接近,而犯罪時間相距約4個月,是先犯幫助洗錢罪
,再犯情節更為嚴重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兼衡受刑
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各罪所反映之受刑
人之人格特性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復
佐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分別
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2年10月確定,暨受刑人
表示對於定應執行刑無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法院宣 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 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 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3月12日 112年6月29日、112年7月7日(2次)、112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24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46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987、687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9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37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3年1月22日 113年4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9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37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5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66號 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68號)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0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457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12罪) 有期徒刑1月3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9日(2次)、112年6月28日(4次)、112年7月7日、112年7月5日(3次)、112年7月8日(2次) 112年6月28日、112年7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987、6877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987、687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9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5日 113年4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9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