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280號
PCDM,113,聲,3280,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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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賴柏諺



具 保 人 田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
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木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田木清因被告賴柏諺詐欺案件,經依
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
金(112年刑保字第51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
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
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
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足憑。嗣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時,被告無正當理
由未到案,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另經通知具保人
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未陳報被告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
,又被告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
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監在押全國記錄表等存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無疑。揆
諸前揭規定,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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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