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229號
PCDM,113,聲,3229,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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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武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武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武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
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
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武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科刑
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至2、4至9所示之罪
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
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
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
卷可考(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2294號卷),是本件聲請符
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
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
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經本院檢送聲請書繕本時函
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而已
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及陳
述意見狀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
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1/09/18 112/08/29 111/07/28~111/07/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24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384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073、6069、6070 、6071、60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0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78號 判決日 期 112/10/05 113/01/15 112/12/1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0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78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11/14 113/02/21 113/01/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得易服社勞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6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0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6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9/09 112/08/28 112/08/31 112/08/22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725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1480、7200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5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5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60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959號 判決日 期 112/12/28 113/01/31 113/03/08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5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60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959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2/16 113/03/27 113/04/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4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0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11號(編號6、7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8/27 112/09/03 112/09/05 112/09/05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53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448、82219號、113年度偵字第193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448、82219號、113年度偵字第19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959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40、483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40、483號 判決日 期 113/03/08 113/04/12 113/04/12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959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40、483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40、483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4/17 113/05/22 113/05/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11號(編號6、7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22號 (編號8、9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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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