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70號
聲明異議人 車明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延期執行,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指揮之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他字第397
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受徒刑或拘役之
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
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5月以
上者。三、生產未滿2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
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條亦有明文,是須以確有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之各款事由,刑罰之執行始須停止
。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車明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
3年8月14日起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證。
(二)聲明異議人嗣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延期執行,經檢
察官認為理由於法不合而做成不准延期執行處分,並於11
3年8月20日發函告知聲明異議人等情,亦有聲請狀、函稿
各1份在卷可稽。
(三)經本院調取卷宗後詳閱全部事證,聲明異議人所持理由確
與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各款事由無涉,檢察官本其裁
量所為不准聲明異議人延期執行之處分,自難認有何違法
執行指揮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可言。又聲明異議人提起
本件聲明異議,仍未提出足資釋明具備停止執行要件之相
關資料,所述情節亦與法定延期執行事由無關,聲明異議
人仍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