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4287號
PCDM,113,簡,4287,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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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111年毒偵緝字第1508號」,補充
為「111年毒偵緝字第1507號、第1508號」。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6、7行「在不詳地點」,更正為「在新北市
區域內某處」。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據部分第3、4行「..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更正為「..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犯法條部分補充「又其施用前非法持有
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手段,應為施用毒
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意志力薄弱,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再犯本案
,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漠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
法令禁制,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尚知
悔悟,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
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重大實害,兼衡施
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及其前同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本件被告施
用犯行前,最近1次有期徒刑於民國109年11月7日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品行
素行非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中自陳高
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末查,被告用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 器1個,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衡諸上開器具 材料取得容易,縱使予以沒收,對於預防將來犯罪之效果亦 有限,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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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429號  被   告 陳正輝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             樓            (新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正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22日 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毒偵緝字第150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3月1日23 時4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採尿同 日22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正義公園內,另案通 緝為請緝獲,經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正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



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 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正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鄭淑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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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