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4222號
PCDM,113,簡,4222,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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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國良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4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國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行至第3行所載「嗣其因另案遭到通
緝並為警方緝獲後,於113年6月19日21時5分許、為警方採
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因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方
確悉上情。」,應補充為「嗣其因另案遭到通緝,經警於11
3年6月19日18時45分許,在新北市泰山區新北大道6段與貴
陽街口緝獲後,於113年6月19日21時5分許為警方採集其尿液
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方確
悉上情。」。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所載「被告蕭國良之供述」,應更正
為「被告蕭國良於警詢中之自白」。
 ㈢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蕭國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
科刑判決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
,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
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
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
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
理矯治為宜,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4140號  被   告 蕭國良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國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 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70、671、672 、673、67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9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6月17日18時許,在 桃園市龜山區某工地,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再 燒烤吸食器藉此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進而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其因另案遭到通緝並為警方緝獲後,於113年6月1 9日21時5分許、為警方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因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方確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蕭國良之供述。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 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 0000U0893)。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檢察官 黃筵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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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