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4043號
PCDM,113,簡,4043,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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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忠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忠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零捌柒公
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查獲
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鄭忠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
院科刑判決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
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
,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
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
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
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
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0.812公克、驗前淨重 0.6099公克、取樣0.0012公克、驗餘淨重0.6087公克),經 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見偵查卷第42頁),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 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 毒品,既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991號  被   告 鄭忠偉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0號            居新北市○○區○○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忠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8月5日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04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3月27 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00號之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通緝,於同日2 1時15分許,在新北市鶯歌區永明街與國華路口為警逮捕, 經警執行附帶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淨重0.6099公克,驗餘淨重0.6087公克),並徵得其同意採 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忠偉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採尿



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 號對照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 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8日出具之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 醫院113年5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各1份附卷可稽,復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6 099公克,驗餘淨重0.6087公克)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6099公克,驗餘 淨重0.608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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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