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4029號
PCDM,113,簡,4029,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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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振家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35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配偶關係,本應秉以理性、和平之
態度相互尊重,以求和諧圓融相處等,惟其未能克制自己情
緒,且明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民事暫
時保護令裁定之內容,仍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
保護作用,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
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
該,兼衡其犯後已經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其有竊盜
、毒品及違反保護令等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於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璿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633號  被   告 甲○○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配偶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 款所定義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核發113年度 司暫家護字第37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保護令),裁定令 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為騷擾 、接觸之聯絡行為。詎料,甲○○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 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6月21日4時許,在新 北市○○○○路00號2樓住處(下稱本案住處),不讓乙○○入睡, 持續傳送訊息、打電話與乙○○,並於同日19時46分許在本案 住處,向乙○○表示要大便在床上、香蕉塗在身上等語,以上 開方式騷擾乙○○,而違反前開保護令裁定。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113年度司暫家護字 第37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璿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政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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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