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怡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1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怡嫻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僅為自身之一時方便,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侵
入其住宅內,危害告訴人之住居安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再衡諸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且迄今未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兼衡被告自陳高職學歷,
現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與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660號 被 告 李怡嫻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怡嫻明知未經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現任屋主李品 嫻同意,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3日16時 許,無故侵入李品嫻上址住宅。
二、案經李品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怡嫻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廖偉辰之證述相符,復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 ,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 元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