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3年度,18號
PCDM,113,智簡,18,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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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揚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82491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智易字第8號),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揚銘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9、10行之「羅揚
銘竟仍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及持有之犯意」,
應補充為:「羅揚銘竟基於販賣、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
陳列及持有之犯意」;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羅揚銘於本院
之自白,及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
司)之刑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
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1
0年起至111年1月27日上午8時許為警查獲時止,陳列販賣如
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係在密切接近之時
間內、於同一地點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乃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
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以一罪
論處。  
三、爰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所為影
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潛在市場利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
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
,並與告訴人三麗鷗公司達成和解,有三麗鷗公司刑事陳報
狀在卷可憑,堪認確有悔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販賣仿冒商品數量與價值,暨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宣告沒收。
 ㈡被告因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而獲有新臺幣(下同)3萬元 ,此固為其犯罪所得,惟本院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三麗鷗公 司達成和解,其已履行賠償完畢之金額(金額詳卷)逾其犯 罪所得,此有三麗鷗公司刑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 卷可佐,本院認本件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 法目的,倘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再行宣告沒收或追徵,即有過 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82491號  被   告 羅揚銘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揚銘明知附表一、二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 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且均在商



標權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 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 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該商標權人 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 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 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羅揚銘竟仍基於意圖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及持有之犯意,自民國110年間至111年 1月27日8時1分許為警查獲止,在其位於北市○○區○○街000號 2樓居所內,連接網際網路,在其所申設帳號「hsuan0914」 之蝦皮購物商場內,刊登如使用相同或近似如附表一、二商 標圖樣之商品,陳列、販賣使用相同或近似如附表所示商標 圖樣之商品,且已售出數目不詳之仿冒商品予不特定顧客( 獲利約新臺幣3萬元)。嗣為警於111年1月27日8時1分許持搜 索票前往上開住處內搜索,當場扣得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 仿冒商品,經送請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商品,始悉上情。二、案經案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羅揚銘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以蝦皮帳號「hsuan0914」,在其蝦皮購物商場販售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寶可夢」仿冒商標商品,然否認其餘犯行,辯稱:這些商品是之前110年10月間遭法院判決確定沒處理所剩之商品,係要自用或轉贈親友使用,無販賣之意云云。然被告於前案(貴院110 年度智易字第39號)中為警查獲日期係109年8月10日,距本件遭查獲日期已相隔1年以上,況且,本件扣案之商品數量龐大,又被告商城亦有販賣「蠟筆小新」、「角落小伙伴」等「寶可夢」以外之商品,被告所辯實難採信。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證明警方於上揭時間、地點,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 鑑定意見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證明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均係屬仿冒品之事實。 4 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證明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商標,均為商標權人所有,現仍在專用期限內之事實。 5 蝦皮購物網頁截圖 佐證被告有本件販賣或意圖賣賣而持有、陳列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意圖販賣 而持有、陳列或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自110年 間至111年1月27日8時1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本件犯行, 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 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依接續犯論以 包括之一罪。另扣案之使用相同或近似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 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被 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 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犯罪所得之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葉育宏 附表一(提出告訴部分):
編號 扣押標的(圖片詳卷) 件數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1 仿「Pokémon」筆袋 34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鉛筆盒、筆盒等 00000000 00000000 2 仿「Pokémon」袋子 7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手提袋、購物袋、帶輪購物袋等 00000000 00000000 3 仿「Pokémon」鉛筆盒 20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鉛筆盒、筆盒等 00000000 00000000 4 仿「Pokémon」貼紙 877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貼紙等 00000000 5 仿「Pokémon」畫冊 61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小冊子等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6 仿「Pokémon」衣服 2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衣服、成衣、T恤等 00000000 00000000 7 仿「Pokémon」方巾 5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紙毛巾、紙手帕等 00000000 8 仿「Pokémon」貼片 104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玩具等 00000000 9 仿「Pokémon」集線器 17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電話機、電話器等 00000000 00000000 10 仿「Pokémon」指甲貼 48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美甲貼等 11 仿「Pokémon」壁貼 70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貼紙等 00000000 12 仿「蛋黃哥」貼片 23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貼紙等 13 仿「蛋黃哥」捲線器 17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電話機等 14 仿「雙星仙子」指甲貼 9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裝飾假指甲、貼紙等 15 仿「雙星仙子」捲線器 9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電話機等 16 仿「美樂蒂」筆 11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簽字筆、筆管、筆、鉛筆、原子筆等 17 仿「美樂蒂」捲線器 21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電話機等 18 仿「Hello Kitty」筆袋 3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鉛筆盒、圖章袋、錢袋、化粧袋、鑰匙包、盥洗化粧包等 19 仿「Hello Kitty」掛勾 2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非金屬製衣服掛鉤、家具用配件等 20 仿「Hello Kitty」貼片 10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貼紙、汽車裝飾用貼紙等 21 仿「Hello Kitty」吊飾 14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手機吊飾、手機裝飾品等 22 仿「Hello Kitty」捲線器 62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電話機等 23 仿「Hello Kitty」杯墊 1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鍋墊等



附表二(未提出告訴部分):
編號 扣押標的(圖片詳卷) 件數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1 仿「哆啦A夢」塑膠貼紙 6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貼紙、塑膠貼紙、裝飾用塑膠貼紙等 2 仿「哆啦A夢」塑膠製擺飾品 8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塑膠製擺飾品等 3 仿「哆啦A夢」筆袋 3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筆袋等 4 仿「哆啦A夢」鑰匙圈 3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鑰匙圈、鎖匙圈等 5 仿「蠟筆小新」貼紙 18件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貼紙等 6 仿「蠟筆小新」塑膠製擺飾品 20件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塑膠製擺飾品等 7 仿「櫻桃小丸子」指甲貼 6件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化粧袋等 8 仿「熊大、兔兔、莎莉、饅頭人、雷納德」貼紙 21件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貼紙等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9 仿「熊大」貼片 57件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貼紙等 10 仿「熊大」證件套 15件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票夾等 11 仿「角落小夥伴」髮飾 9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塑膠製裝飾品等 12 仿「角落小夥伴」吊飾 136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塑膠製裝飾品、非金屬製鑰匙圈等 13 仿「角落小夥伴」筆袋 4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化粧包等 14 仿「角落小夥伴」袋子 4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便當袋、購物袋、旅行袋等 15 仿「角落小夥伴」小方巾 1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毛巾、手帕等 16 仿「角落小夥伴」貼紙繪本 50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筆記本等 17 仿「角落小夥伴」貼片 1,132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塑膠製裝飾品等 18 仿「角落小夥伴」指甲貼紙組 24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貼紙等 19 仿「角落小夥伴」卡片組 86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文件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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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