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50號
PCDM,113,易,50,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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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昌申

(歿前)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之1
(歿前)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5樓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2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雷昌申與告訴人羅○芬為配偶,2人育有雷○林、雷○霖等 2名成年子女,4人曾同住在新北市汐止區住所(地址詳卷, 下稱本案住所),被告與告訴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 、2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詎被告因懷疑告訴人與鄰居有染 ,為求告訴人同意簽字離婚,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在本案住所,向告訴人恫稱:如果不 同意離婚,要連同告訴人及樓上鄰居一起殺掉等語,致告訴 人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告訴人。
 ㈡又於111年6月17日8時許,以其與告訴人共同使用之搜尋引擎 GOOGLE帳號搜尋「買刀」、「新買的刀要先開鋒?理性討論 -YouTube」、「買刀 開鋒」等資訊,再造訪武士刀、西洋 劍及軍用刀專賣網站之頁面,接續於翌(18)日,在被告當 時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之租屋處(地址詳卷),向雷○林、雷○ 霖恫以:去跟告訴人說,如果告訴人不同意離婚,要連同告 訴人及樓上鄰居一起殺掉等語,嗣雷○林、雷○霖轉知告訴人 ,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所明定。
三、查本案經公訴人於112年10月3日提起公訴,於同日繫屬本院 ,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3年7月26日死亡等情,此有 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3日新北檢貞宏112 偵32185字第1129120892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 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依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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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