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182號
PCDM,113,易,1182,202409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隆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27617號、第2893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3746號)
,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2914號),改行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銘隆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某時許,在
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之「夜香妃」卡拉OK店,受魏新文
(所涉教唆毀損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之唆使毀損告訴人
張峻榕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被告林銘隆
遂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日2時許,搭乘簡嘉宸(所涉毀損罪
嫌檢察官已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普通重型
機車前往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某處停車格內,由被告林銘
隆持路邊之磚塊砸破告訴人張峻榕所有停放在該處之營業小
客車之前後擋風玻璃,致該車擋風玻璃破裂不堪使用,足生
損害於告訴人張峻榕,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張峻榕告訴被告林銘隆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
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與被告達成
和解,並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
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至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件係屬同一事實之案件,本院爰併
予審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