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47號
原 告 柳文郁
被 告 徐登翊 (已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登翊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25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113 年5月5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判決公訴 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