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1452號
PCDM,113,審金訴,1452,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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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34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9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5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8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傑昇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4
19號、第49637號、第51730號、第52183號、第52303號、第5894
3號、第58945號、第59948號、第63712號、第69574號、第72298
號、第72516號、第73360號、第79054號)、追加起訴(112年度
偵字第50034號【追加㈠案】、113年度蒞追字第4號【追加㈡案】
、113年度蒞追字第5號【追加㈢案】、113年度偵字第17921號、
第22437號、第22882號【追加㈣案】、112年度偵字第44775號【
追加㈤案】)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0048號【併辦㈠案】、
113年度偵字第6290號【併辦㈡案】、112年度偵字第81115號【併
辦㈢案】、112年度偵字第50725號【併辦㈣案】),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傑昇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按附表三所示調解筆錄所載之金額及履行方式向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事 實
一、余傑昇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有供作取得被 害人受騙匯款及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使用之可能,且如提供 帳戶供人使用後再依指示轉出款項購買虛擬貨幣,屬提領詐 欺之犯罪贓款行為(即俗稱之「車手」),竟仍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名稱「昕Lu」、「炒幣養家」等詐 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余傑昇 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前某時許,將其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凱基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



「炒幣養家」使用。嗣「炒幣養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余傑昇上開凱基銀行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蕭世奇陳雯憶、周小萍、劉 盈秀、蔡宜伶林玲陳湘霖陳佳筠吳凱融陳雅筠、 陳康妡、廖珮晴謝子仙、曾晏妮王美力陳怡諠、林政 駿、陳惠婷、高鈺欣、覃玉雪、馬怡禎、林芷珊、郭錚櫻( 下稱蕭世奇等23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 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 項至余傑昇上開凱基銀行帳戶內,余傑昇再依「炒幣養家」 指示,於附表一所示轉匯時間,匯出如附表一所示款項用以 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入「炒幣養家」指定之電子錢包內,以此 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 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嗣蕭世奇等23人察覺受騙報警處 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蕭世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陳雯憶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劉 盈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蔡宜伶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陳湘霖訴由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陳佳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 鎮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 園分局;陳康妡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謝子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曾晏妮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王美力訴由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怡諠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林政駿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三民第二分局;高鈺欣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馬怡禎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三星分局;林芷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郭錚櫻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 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傑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蕭世奇陳雯憶劉盈秀、蔡宜伶陳湘霖陳佳筠、陳康妡、謝子仙、曾晏妮王美力陳怡諠、林 政駿、高鈺欣、馬怡禎、林芷珊、郭錚櫻、被害人周小萍、 林玲吳凱融陳雅筠廖珮晴陳惠婷覃玉雪於警詢時 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之凱基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 交易明細查詢、被告與「昕Lu」、「炒幣養家」之通訊軟體 對話擷圖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42419號偵查卷第20頁至 第22頁反面、第52頁至第70頁反面、第82頁至第87頁、第91 頁至第94頁)及附表二「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比較新舊法:
 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 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 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已於113年7月 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是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者,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法定最 重本刑降低為有期徒刑5年(如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等規定, 應認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罪。
 ㈢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決意旨參 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 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 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 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 負其責任。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 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 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 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詐欺取財犯罪型態,係由多人縝 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故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 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參與 該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 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 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至被告縱使未與集團上下游其他成員 謀面或直接聯繫,亦未明確知悉集團內其他成員身分、所在 及精細分工,彼此互不認識,亦不過係詐欺集團細密分工模 式下之當然結果,自無礙於被告仍屬本案共同正犯之認定。 是被告與「昕Lu」、「炒幣養家」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至5、7至9、12、16所 示時、地多次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至5、7至9、12、16所示被 害人之舉動,皆係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於密接時間為之,且各 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 屬接續犯,而各為含之一罪。
 ㈤被告如附表一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等罪,均 係為達成詐取各同一被害人財物之同一目的,各係以一行為 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均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斷。另檢察官移送併辦㈠至㈣案(即被害人陳雅筠陳雯憶劉盈秀、周小萍)部分,與追加㈡、㈢案之被害人相 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3罪) ,分別侵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



時間、空間亦有相當差距,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先後於112年6月 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112年6月16日、113年0月 0日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1次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2次修正後移列至第2 3條第3項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是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 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而想像競合犯之 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 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 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 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 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 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 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 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本案洗錢犯行均坦承不諱(見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263頁、第269頁、第277頁),依 上開說明,就被告洗錢部分犯行,原均應依112年6月14日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本案犯 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 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 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㈧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提供個人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並 購買虛擬貨幣轉入指定電子錢包,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實施 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其所為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舉,不僅導致檢警查緝困難,更導致附表 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損失,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危害社會治 安,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 時坦承犯行(核與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減刑之規定相符),且已積極與大 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和解情形詳如附表二「和解情形」欄 所載),堪認被告確有盡力賠償被害人損失之誠意,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案分工情形、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財產 損失數額,及被告五專在學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在便利 商店工作、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尚可之生活情形(見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113年度審金訴卷第276號卷第278頁、第3 2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㈨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事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大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堪認確有悔 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三所示調解筆錄所載之金額 及履行方式賠償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倘被告違反本院諭知 之上開應行負擔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 併此敘明。
四、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本案並未獲利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4 2419號偵查卷第5頁反面),卷內亦乏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 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沒收 其犯罪所得;另被告已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匯入其凱 基銀行帳戶之款項轉匯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入「炒幣養家」指 定之電子錢包,而未經查獲,依現存卷內事證亦不能證明此 部分洗錢之財物為被告所得支配,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旭華賴怡伶黃筵銘追加起訴,檢察官鄭淑壬、蔡妍蓁、周欣蓓移送併辦,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0 蕭世奇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4日,以通訊軟體IG名稱「xiny128」向蕭世奇佯稱:加入虛擬貨幣投資網站可以獲利,需先匯款云云,致蕭世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8日 13時1分 6萬7,000元 ①112年3月28日 13時41分 ②112年3月28日  13時57分 ③112年3月28日  13時58分  ①30萬元 ②1萬元   ③29萬元      0 陳雯憶 (即追加㈡案、併辦㈡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8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想存錢筒」向陳雯憶佯稱:投資元宇宙NFT可以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雯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3月28日  13時9分 ②112年3月28日  13時10分 ①10萬元 ②5萬元 0 周小萍(未提告,即追加㈢案、併辦㈣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LEO」、「Dukascopy」、「Sherry雪莉」向周小萍佯稱:可投資NFT、虛擬貨幣、房屋等,可以代操,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周小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3月28日  13時33分 ②112年3月28日  13時34分 ③112年3月28日  13時36分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2萬元  0 劉盈秀(即追加㈡案、併辦㈢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6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盈秀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NFT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劉盈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3月29日  12時51分 ②112年3月29日  12時52分 ③112年3月29日  12時53分 ④112年3月29日  12時54分 ⑤112年3月29日  12時58分 ⑥112年3月29日13時 ①5萬元 ②3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⑥5萬元 ①112年3月29日13時5分 ②112年3月29日16時45分 ①19萬9,000元 ②30萬元          0 蔡宜伶 (即追加㈤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6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Digital」、「Blockchain」向蔡宜伶佯稱:加入投期貨指數交易所投資期貨指數、NFT交易指數可以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宜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3月29日12時51分 ②112年3月29日12時53分 ①10萬元 ②4萬5,000元 (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 0 林玲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0日14時30分,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瞳」向林玲佯稱:加入投資網站保證獲利,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林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30日 14時31分 5萬元 ①112年3月30日 16時40分 ②112年3月30日16時58分 ③112年3月30日  21時2分 ④112年3月31日  15時59分 ⑤112年3月31日  16時55分 ⑥112年3月31日  21時12分  ⑦112年4月1日  21時20分  ⑧112年4月2日  14時50分  ⑨112年4月2日 22時57分 ⑩112年4月3日 15時15分 ①25萬元 ②30萬元 ③15萬元 ④30萬元 ⑤25萬元 ⑥24萬5,000元 ⑦24萬9,000元 ⑧30萬元 ⑨25萬元 ⑩10萬1,000元 0 陳湘霖 (即追加㈣案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0日,以通訊軟體IG名稱「歆XIN」向陳湘霖佯稱:有跑單員會告知交易期間和期數,可以合夥投資,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湘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3月30日  15時43分 ②112年3月31日  16時23分 ③112年3月31日  16時24分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0 陳佳筠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DAVID」向陳佳筠佯稱:有網站告知可兌 換美日匯差方式保證獲利,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佳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3月30日  16時9分 ②112年3月30日  16時11分 ①3萬元 ②5萬元 0 吳凱融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0日,以通訊軟體IG名稱「hanna」向吳凱融佯稱:加入博奕網站投資報酬率高,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吳凱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3月30日  16時43分 ②112年3月30日  16時44分 ③112年3月30日  16時46分 ④112年3月30日  16時47分 ⑤112年4月1日  20時41分 ⑥112年4月1日  20時43分 ⑦112年4月1日  20時44分 ⑧112年4月3日  14時55分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10萬元 ⑥10萬元 ⑦5萬元 ⑧5萬元 同上   同上   00 陳雅筠 (未提告,即追加㈡案;併辦㈠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底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嘉欣」、「NB台灣-簡貴英」向陳雅筠佯稱:加入「NEUBERGER BERMAN」之APP,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雅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31日 12時33分 5萬元 00 陳康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Evonne【伊凡】」向陳康妡佯稱:加入投資股票平台,幫忙點擊可以獲利,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康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31日 14時6分 2萬元 00 廖珮晴 (未提告,即追加㈠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以探探交友平台名稱「曾意惟」向廖珮晴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廖珮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3月31日  15時32分 ②112年3月31日  15時33分 ③112年3月31日  15時36分 ④112年3月31日  16時5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3萬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 00 謝子仙 (即追加㈣案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小亞」向謝子仙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因其操作錯誤需填補虧損云云,致謝子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31日 19時17分 5萬元 00 曾晏妮(即追加㈣案附表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宇皓理財【專員】」向曾晏妮佯稱:加入網站會員,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曾晏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日 13時36分 1萬元 00 王美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0日11時4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Jimmy」、「立偉」向王美力佯稱:加入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後升等,如要解套需先補足款項云云,致王美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日 (起訴書誤載為「3日」,應予更正)14時16分 4萬元 00 陳怡諠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媛荷服飾model文文接洽員」向陳怡諠佯稱:加入服飾群組接單會代為操作買賣可以獲利,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怡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4月2日  18時22分 ②112年4月2日  18時25分 ①5萬元 ②2萬元 同上 同上 00 林政駿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政駿佯稱:有賺錢方式,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林政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日 20時17分 1萬元 00 陳惠婷(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惠婷佯稱:加入投資網站保證獲利,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惠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日 20時58分 1萬元 00 高鈺欣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精誠科技」向高鈺欣佯稱:加入投資網站保證穩賺不賠,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高鈺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日 21時10分 1萬元 00 覃玉雪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鑫鑫向容【理財小幫手】」向覃玉雪佯稱:可以投資期貨、股票等,會幫其代操可以獲利,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覃玉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3日 12時14分 1萬元 同上 同上 00 馬怡禎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3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陳琮文Jay」向馬怡禎佯稱:加入投資虛擬貨幣團隊,可以代操賺錢,需先入金云云,致馬怡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3日 13時50分 2萬元 00 林芷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芷珊佯稱:加入投資教學,需先匯款云云,致林芷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3日 15時14分 1萬元 00 郭錚櫻(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神采星光客服」、「李凱菲」向郭錚櫻佯稱:有加入價密貨幣交易所網站可以獲利,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郭錚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3日 15時22分 1萬元 112年4月3日 15時32分 27萬5,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證據資料 和解情形 罪名及宣告刑 0 蕭世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72516號偵查卷第15頁至反面、第21頁、第25頁、第32頁、第38頁、第40頁、第47頁、第48頁至第71頁) 調解成立(分期,已給付3萬元)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調解筆錄;第299頁、第309頁、第313頁匯款單據)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 陳雯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欺APP畫面擷圖、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各1份(見113年度偵字第6290號偵查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32頁) 調解成立(分期,已給付2萬元)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調解筆錄;第307頁、第315頁匯款單據)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 周小萍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日常收支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50725號偵查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29頁、第33頁至第40頁、第89頁) 經通知未到庭調解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 劉盈秀 網路銀行新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81115號偵查卷第22頁、第23頁、第29頁至第33頁、第37頁、第39頁) 經通知未到庭調解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 蔡宜伶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影本、詐欺網頁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44775號偵查卷第14頁、第16頁至第17頁、第22頁、第23頁、第25頁至第29頁、第35頁、第43頁、第45頁、第47頁、第49頁) 調解成立(尚未至履行期)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06號卷第47頁至第48頁調解筆錄)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 林玲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郵局交易/彙總登摺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73360號偵查卷第11頁至第18頁) 經通知未到庭調解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 陳湘霖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113年度偵字第22882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14頁) 調解成立(分期,尚未至履行期)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83號卷第75頁至第76頁調解筆錄)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 陳佳筠 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網路銀行新臺幣轉帳交易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52183號偵查卷第18頁至第21頁反面、第23頁、第24頁) 調解成立(分期,已給付2萬元)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調解筆錄;第305頁、第317頁匯款單據)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 吳凱融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成功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詐欺APP畫面擷圖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58945號偵查卷第9頁至第23頁反面) 調解成立(分期,尚未至履行期)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251頁至第252頁)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 陳雅筠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臺幣活存通知擷圖、詐欺APP畫面擷圖、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60048號偵查卷第23頁至反面、第25頁、第27頁、第28頁、第29頁至第31頁、第32頁至第34頁、第36頁至第71頁反面) 調解成立(分期,已給付3萬元)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調解筆錄;第295頁、第303頁、第317頁匯款單據)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 陳康妡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凱基商業銀行轉帳匯款通知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51730號偵查卷第15頁、第19頁、第20頁、第23頁、第27頁至第40頁) 經通知未到庭調解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 廖珮晴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郵局存摺內頁影本、詐欺APP畫面及交易資料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50034號偵查卷第13頁、第14頁、第18頁至第19頁、第29頁、第30頁、第35頁、第39頁、第45頁至第47頁) 調解成立(分期,已給付3萬元)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34號卷第45頁至第46頁調解筆錄;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311頁匯款單據)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 謝子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安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凱基商業銀行轉帳匯款通知擷圖各1份(見113年度偵字第17921號偵查卷第19頁、第21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26頁) 調解成立(分期,尚未至履行期)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83號卷第119頁調解筆錄)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 曾晏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凱基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影本各1份(見113年度偵字第22437號偵查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19頁、第20頁、第22頁至第47頁) 調解成立(尚未至履行期)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83號卷第121頁)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 王美力 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詐欺APP畫面擷圖、網路銀行轉帳新臺幣交易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72298號偵查卷第22頁、第23頁至第39頁、第40頁、第42頁至反面、第44頁至反面) 調解成立(付清)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調解筆錄;第297頁、第301頁匯款單據)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 陳怡諠 詐欺APP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網路銀行新臺幣轉帳交易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52303號偵查卷第24頁、第26頁、第27頁至反面、第33頁、第34頁、第37頁、第38頁) 經通知未到庭調解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 林政駿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42419號偵查卷第15頁至第19頁、第23頁至第27頁反面) 調解成立(付清)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調解筆錄;第325頁匯款單據)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 陳惠婷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79054號偵查卷第7頁、第8頁至第10之1頁、第23頁、第24頁) 經通知未到庭調解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 高鈺欣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資料擷圖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58943號偵查卷第20頁至反面、第22頁、第24頁、第26頁至第31頁) 調解成立(付清)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調解筆錄;第319頁匯款單據)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 覃玉雪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63712號偵查卷第12頁至第15頁、第17頁) 調解成立(付清)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調解筆錄;第321頁匯款單據)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 馬怡禎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大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轉帳臺幣活存資料擷圖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49637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9頁、第16頁) 調解成立(分期)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251頁至第252頁調解筆錄)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 林芷珊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擷圖、投資合作契約書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69574號偵查卷第11頁至第18頁、第24頁至第25頁、第28頁、第31頁、第33頁、第34頁) 經通知未到庭調解,具狀請本院依法判決(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201頁陳述書)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00 郭錚櫻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銀行存摺及其內頁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記錄各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59948號偵查卷第14頁至第18頁、第29頁、第31頁、第34頁至第40頁) 調解成立(付清) (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調解筆錄;第323頁匯款單據) 余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調解筆錄 所在卷頁 1 蕭世奇 陳雯憶 陳佳筠 陳雅筠 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376號調解筆錄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 第149頁至第152頁 0 蔡宜伶 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811號調解筆錄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06號卷 第47頁至第48頁 0 陳湘霖 吳凱融 馬怡禎 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812號調解筆錄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6號卷 第251頁至第252頁 0 廖珮晴 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372號調解筆錄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34號卷 第45頁至第46頁 0 謝子仙 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882號調解筆錄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83號卷 第119頁 0 曾晏妮 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881號調解筆錄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83號卷 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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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