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3年度,106號
PCDM,113,審簡附民,106,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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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樂正文


被 告 倪崧博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易字第264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
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
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傷害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13年9月16日判決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書可參,而本
案原告具狀於113年9月18日始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此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則原告既於本院為上開
刑事判決後,方始提起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
定,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終結,無從為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故本件之訴於程序上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原告對被告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依法
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係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如
檢察官、被告等)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時,原告亦得於該
刑事案件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案
件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因其本件之訴駁回而
影響其請求權利,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黃耀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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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