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
137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
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2535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文豪犯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 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及犯罪事實欄二「台灣普客二 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普客二四 股份有限公司」。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文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 備得利罪(共68罪)。
(二)罪數:
被告所犯上開68罪間,時間可明顯區辨,足認其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竟以不正確方式停車致使感應設備 無法感應停放車輛之不正方法,規避停車費之繳納而多次取 得免費停放車輛之不正利益,造成告訴人之損失,法治觀念 不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前無因案經法院判處罪刑之 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智識程 度、於本院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 錄第3頁)、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新臺幣(下同)12萬2,030元完 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件在卷可參,犯後態度良好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緩刑: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告訴 人之損害完畢,有如前述,足認被告尚具悔意,且告訴人亦 表明宥恕被告之旨(見本院調解筆錄),本院認被告經此次 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之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 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 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查:被告以起 訴書所載方式取得免於支付停車費用之不法利益共計2萬255 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 調解並賠償告訴人12萬2,030元完畢,有如前述,是被告賠 償金額顯高於其犯罪所得,已可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 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 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貽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起訴書附表編號37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起訴書附表編號38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起訴書附表編號39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起訴書附表編號40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起訴書附表編號41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起訴書附表編號42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起訴書附表編號43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起訴書附表編號44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起訴書附表編號45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起訴書附表編號46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起訴書附表編號47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起訴書附表編號48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起訴書附表編號49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起訴書附表編號50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起訴書附表編號51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起訴書附表編號52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起訴書附表編號53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起訴書附表編號54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 起訴書附表編號55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起訴書附表編號56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起訴書附表編號57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起訴書附表編號58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起訴書附表編號59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 起訴書附表編號60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 起訴書附表編號61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起訴書附表編號62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起訴書附表編號63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 起訴書附表編號64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 起訴書附表編號65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 起訴書附表編號66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起訴書附表編號67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8 起訴書附表編號68 吳文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377號
被 告 吳文豪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文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 取得財產上利益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入台灣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 限公司所經營、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T imes中和中山路3段停車場」,以將車輛停放於禁止停車之 槽化線之方式,使該停車場內停車格之感應器無法啟動以計 算停車收費金額,因而獲取免於繳納如附表所示之停車費用 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255元之不法利益。二、案經台灣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文豪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定康於偵查中之指證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停車費用計算統計表、被告駕駛車輛進入停車場之入、出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公路監理資料、停車場收費標準看板截圖、新北市停車場登記證各1份 佐證被告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將車輛停放於「Times中和中山路3段停車場」中之禁止停車槽化線之方式詐取免繳停車費利益之事實。 二、核被告吳文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 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嫌。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68次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因本案犯 行而取得之不法利益2萬255元,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台 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姿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芷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以下車輛均為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編號 車輛入場時間 車輛出場時間 停車費用 (新臺幣) 1 112年10月5日4時1分 112年10月5日12時10分 200 2 112年10月6日1時39分 112年10月6日9時54分 200 3 112年10月7日5時15分 112年10月7日14時49分 500 4 112年10月11日3時10分 112年10月11日12時13分 200 5 112年10月12日3時6分 112年10月12日13時32分 200 6 112年10月13日4時17分112 10年1月13日10時36分 200 7 112年10月16日3時39分 112年10月16日13時48分 200 8 112年10月17日00時50分 112年10月17日11時57分 200 9 112年10月22日3時49分 112年10月22日15時59分 625 10 112年10月23日4時9分 112年10月23日13時33分 200 11 112年10月24日0時31分 112年10月24日12時36分 200 12 112年10月25日0時38分 112年10月25日10時54分 200 13 112年10月26日2時44分 112年10月26日10時39分 200 14 112年10月31日1時47分 112年10月31日11時6分 200 15 112年11月1日4時48分 112年11月1日15時08分 200 16 112年11月10日1時55分 112年11月10日11時22分 200 17 112年12月2日6時13分 112年12月2日18時09分 600 18 112年12月3日5時4分 112年12月3日16時48分 600 19 113年1月25日2時20分 113年1月25日9時26分 200 20 113年1月26日0時41分 113年1月26日9時31分 200 21 113年1月28日6時2分 113年1月28日11時53分 300 22 113年1月28日22時47分 113年1月29日9時32分 275 23 113年1月30日3時21分 113年1月30日9時40分 200 24 113年1月31日1時3分 113年1月31日9時38分 200 25 113年2月1日1時29分 113年2月1日9時46分 200 26 113年2月2日2時12分 113年2月2日9時43分 200 27 113年2月2日14時5分 113年2月2日15時27分 60 28 113年2月3日3時23分 113年2月3日9時55分 350 29 113年2月4日20時32分 113年2月4日21時30分 50 30 113年2月6日2時13分 113年2月6日7時13分 200 31 113年2月10日6時21分 113年2月10日20時35分 725 32 113年2月11日4時45分 113年2月11日15時23分 550 33 113年2月23日0時8分 112年2月23日9時34分 200 34 113年2月24日2時40分 113年2月24日19時24分 850 35 113年2月25日4時1分 113年2月25日12時12分 425 36 113年2月26日23時59分 113年2月27日9時40分 200 37 113年2月28日0時30分 113年2月28日17時30分 850 38 113年2月29日2時49分 113年2月29日9時48分 200 39 113年2月29日22時6分 113年3月1日9時37分 200 40 113年3月2日6時50分 113年3月2日21時3分 725 41 113年3月3日4時36分 113年3月3日17時8分 650 42 113年3月5日23時46分 113年3月6日9時40分 200 43 113年3月7日0時1分 113年3月7日9時23分 200 44 113年3月8日0時58分 113年3月8日9時41分 200 45 113年3月9日3時19分 113年3月9日19時32分 825 46 113年3月10日6時26分 113年3月10日17時27分 575 47 113年3月11日1時37分 113年3月11日9時33分 200 48 113年3月11日22時21分 113年3月11日23時34分 60 49 113年3月11日23時58分 113年3月12日9時30分 200 50 113年3月12日18時29分 113年3月12日20時1分 80 51 113年3月13日1時25分 113年3月13日11時45分 200 52 113年3月14日0時45分 113年3月14日3時6分 100 53 113年3月14日4時25分 113年3月14日10時33分 200 54 113年3月15日2時9分 113年3月15日9時30分 200 55 113年3月15日17時31分 113年3月15日19時44分 100 56 113年3月16日4時25分 113年3月16日19時16分 750 57 113年3月17日4時41分 113年3月17日14時58分 525 58 113年3月17日18時35分 113年3月17日19時59分 75 59 113年3月18日23時56分 113年3月19日9時32分 200 60 113年3月20日0時3分 113年3月20日9時33分 200 61 113年3月21日0時24分 113年3月21日9時34分 200 62 113年3月21日23時41分 113年3月22日9時39分 200 63 113年3月23日2時4分 113年3月23日16時24分 725 64 113年3月24日5時1分 113年3月24日10時21分 275 65 113年3月24日12時51分 113年3月24日15時43分 150 66 113年3月25日0時8分 113年3月25日9時38分 200 67 113年3月25日23時10分 113年3月26日0時53分 80 68 113年3月26日1時28分 113年3月26日9時38分 200 總計 68次 2萬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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