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0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振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131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偵字第27102號、第3551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甲○○與乙○前為夫妻,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明知其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核發109年度家護字第1868
號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乙○為任何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
害之行為,且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
年,該通常保護令業於109年8月28日由甲○○收受。甲○○仍基
於違反上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㈠於109年11月11日23時3分
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14樓乙○住處,因生活上問題
發生爭執,而辱罵乙○「不要看我好欺負,我操你媽的,我
當初真的瞎了眼,幫你幫得要死。垃圾人真的,媽的自己一
個人生活好好過,他媽的跟你過幹麻」等語;另接續㈡於110
年1月18日14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14樓乙○住
處,因生活上問題發生爭執,而辱罵乙○「你娘,你去死啦
,幹你娘雞巴」等語;另接續㈢於110年1月18日15時2分許,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14樓住所內,對乙○大聲叫嘯,並
辱以:「他媽的」、「你別在那邊靠腰拉」、「你什麼東西
」、「媽的今天我如果拳打腳踢你早就被我打死了」、「垃
圾」、「你去死啦」、「你娘的像你這樣的罪惡無知爛貨」
等語;又接續㈣於110年1月23日14時9分許,在上址住所內,
對乙○辱稱:「你嘴真臭,幹你娘的雞巴」、「你他媽的這
個女人你他媽的真是怎麼屎尿那麼多啊」、「操你媽的臭女
人幹你娘的,在你眼光裡面我他媽的我們甚麼束西啊你又是
甚麼東西,幹你娘的雞巴真的,媽的垃圾女人」等語,並不
斷大聲咆哮、摔砸鍋具,以上開方式對乙○實施精神上不法
之侵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
A)。
㈣證人乙○提出之錄影檔案、存檔內容畫面擷圖暨譯文。
㈤本案保護令暨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相
對人約制紀錄表
三、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雖於112年12月6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惟此次修正,並未變動違
反保護令罪之法定刑,且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態樣,雖增訂
同條第6至8款及同法第63條之1之未同居伴侶聲請保護令之
情形,然上開修正均與被告本案之罪刑無涉,自無比較新舊
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被告以前揭言語辱罵告訴人乙○,係基於單一犯罪犯
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論以接續犯。爰審酌被告漠視保護令之禁制而為本
案犯行,行為實有不該,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其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違反保護令之情節、告訴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啓聰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綉棋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