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7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晨欣
張芫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8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晨欣、張芫裴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晨欣、張芫裴預見將手機門號提供予
他人使用,可能被詐欺集團用以遂行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
他人犯罪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將其向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辦之附表所示門號提供予
附表所示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
所示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先以附表所示門號註冊通訊軟體LINE帳號,嗣
以如附表所示暱稱於民國110年12月6日8時30分許,以LINE
聯繫告訴人黃曉嵐,並傳送「錢網致富」投資網站之連結,
復以LINE邀請黃曉嵐加入「走入富有」群組後,誘邀黃曉嵐
投資理財,致黃曉嵐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12日13時2分許
,將新臺幣3萬元匯款至指定之張彩雲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旋即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提
領、轉帳一空;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同法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游晨欣、張芫裴涉有前揭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無非係以被告2人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黃曉嵐之指訴、
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張彩
雲之中小企銀帳戶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固均坦認有分別提供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翰」、「小老闆」等人之事實
,惟被告游晨欣辯稱:告訴人黃曉嵐被詐騙的時間是110年1
2月,但我於110年9、10月已經去電信直營門市辦理取消所
有的門號,告訴人應該不是被我申辦的門號所騙等語;被告
張芫裴則辯稱:我於110年11月7日已經申辦終止門號使用,
告訴人應該不是被我申辦的門號所騙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黃曉嵐於110年12月6日,係遭通訊軟體LINE名稱「Lin
da總指導」、「珊娜老師(專案老師)」、「rourou」等詐
欺集團成員詐騙匯款一節,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
見112年度偵字第35882號偵查卷【下稱偵卷一】第11頁反面
至第12頁),並有其提出與「Linda總指導」、「珊娜老師
(專案老師)」、「rourou」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
在卷可參(見偵卷一第17頁至第23反面頁),足認告訴人並
非遭附表所示以被告2人名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之LINE名稱
「汪大哥-接單」、「Jojo-聽音樂賺錢」、「佩芸老師」等
帳號所詐欺,公訴意旨認告訴人係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
示門號註冊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詐欺,已與事實不符。
㈡上開用以詐欺告訴人之LINE名稱「珊娜老師(專案老師)」
帳號,係以陳衍安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
陳衍安所涉提供門號幫助詐欺告訴人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740號判處罪刑確定;「Linda總指
導」、「rourou」等帳號,則係以周晉文申辦之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請,周晉文所涉提供門號幫
助詐欺告訴人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12334、15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詐騙集團「走
入富有」LINE群組門號資料、LINE帳號申請資料、通聯調閱
查詢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740號刑事簡
易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334、15133
號為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偵卷一第8頁、第26頁、第3
5頁;本院卷第57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第70頁),益徵被
告2人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與告訴人遭詐欺之
犯罪事實無關。
㈢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確有檢察官所指之幫
助詐欺取財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應認被告2人犯罪不能
證明,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五、本案被告2人既經判決無罪,檢察官就其等所涉提供相同門
號幫助詐欺許丙乙之移送併辦部分(併辦案號:112年度偵
字第22678號),與本案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回由檢
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被告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對象 門號 LINE暱稱 1 游晨欣 110年3月20日申辦後之某日 不詳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阿翰」之人。 0000000000 汪大哥-接單 110年6月14日申辦後之某日 不詳 0000000000 Jojo-聽音樂賺錢 2 張芫裴 110年7月12日 遠傳電信新北市五股區新北成泰門市前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小老闆」之人。 0000000000 (同時尚交付 0000000000 、0000000000) 佩芸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