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77號
PCDM,113,單聲沒,177,202409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柔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91號
被告陳柔穎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為緩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
7月20日期滿。扣案之仿冒Peppa Pig氣球8件,為侵害商標
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既為上開商標法
第98條所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0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為1年,並於113年7月20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
確屬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有貞觀法律事務
所112年3月17日鑑定報告書在卷(偵字卷第43頁)足證,堪
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
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
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備註 仿冒「Peppa Pig」商標之氣球 8件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貞觀法律事務所112年3月17日鑑定報告書

1/1頁


參考資料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