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進標
陳鈺甯
湯仁華
蔡金照
吳定可
周嘉淳
游龍印
林泓均
汪佳玲
游秋雪
張良榮
王諭慧
林姿儀
鐘庚申
張新川
陳信祈
林馪胭
郭桔
李宗安
林文贊
周欽右
鄭玲莉
李木欽
鄭敏雄
丁富開
謝加田
張演真
郭杉煌
黃金山
陳珍瑜
黃順泰
李寶鳳
施易承
余春臨
陳素珠
張姈娟
林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 年度聲沒字第59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4 、5 (僅限新臺幣500 元部分)、6 至8
、10至23、25至29、31至34所示之賭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 年度偵字第42743 號被告程進標、
陳鈺甯、湯仁華、蔡金照、吳定可、周嘉淳、游龍印、林泓
均、汪佳玲、游秋雪、張良榮、王諭慧、林姿儀、鐘庚申、
張新川、陳信祈、林馪胭、郭桔、李宗安、林文贊、周欽右
、鄭玲莉、李木欽、鄭敏雄、丁富開、謝加田、張演真、郭
杉煌、黃金山、陳珍瑜、黃順泰、李寶鳳、施易承、余春臨
、陳素珠、張姈娟、林淑珍等賭博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係被告程進
標等取出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
第4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
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4 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核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 4、5 (僅限新臺
幣500 元)、6 至8 、10至23、25至29、31至34所示之賭資
部分,聲請屬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4 項
,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 、5 (其中 3 萬元部分)、9 、24、30等部分,已經被告分別於警詢或 具狀陳報否認扣案現金係賭資,聲請人亦未再查證確認,顯 尚不能確實認定係上揭規定專科沒收之賭資,自難遽依上揭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另聲請書所列被告林姿儀非本件不 起訴處分之被告,惟本件並未就其部分聲請沒收,僅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賭資現金 (新臺幣) 所有人 備註 1 1萬0900元 程進標 警詢否認係賭資 2 1000元 湯仁華 3 2200元 蔡金照 4 300元 吳定可 5 3萬0500元 周嘉淳 112.09.25具狀陳稱其中3萬元非賭資 6 7000元 游龍印 7 3100元 林泓均 8 7萬8800元 汪佳玲 9 8400元 游秋雪 警詢否認係賭資 10 7900元 張良榮 11 2300元 王諭慧 12 1100元 鐘庚申 13 300元 張新川 14 3000元 陳信祈 15 700元 林馪胭 16 400元 郭桔 17 400元 李宗安 18 1400元 林文贊 19 500元 周欽右 20 5400元 鄭玲莉 21 600元 李木欽 22 1300元 丁富開 23 8500元 謝加田 24 300元 張演真 警詢否認係賭資 25 1800元 郭杉煌 26 2000元 黃金山 27 200元 陳珍瑜 28 1700元 黃順泰 29 6200元 李寶鳳 30 9400元 施易承 警詢否認係賭資 31 1000元 余春臨 32 1萬2300元 陳素珠 33 4700元 張姈娟 34 700元 林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