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917號
PCDM,113,單禁沒,917,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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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汶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含包裝袋10個,驗餘總毛
重33.641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汶鑫涉嫌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戒毒偵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之扣案物
10包,經送檢驗,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3月18日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在案可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屬於違禁物,依前揭說明
,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
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
3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以1
11年度毒聲字第653號裁定(抗告後經駁回)令入戒治處所
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期間屆滿6月,經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
治必要,於112年2月15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所
涉施用毒品案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0包經送檢驗,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3月1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
DAA3672)在卷可稽,堪認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規定之第2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至盛裝上開毒品
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毒品送鑑耗損部分
,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件聲請核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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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