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883號
PCDM,113,單禁沒,883,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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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俊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02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俊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0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2個,係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學理上稱為絕對義務
沒收主義,此係居於查獲毒品如何處理之立場而為規範,惟
於具體案件,仍須以該毒品和被告所犯之罪具有一定關係,
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判決意旨參
照)。從而,除該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
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仍須該違禁物係犯人
所有,或雖非犯人所有,然與犯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
,始得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
,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
沒收之宣告,合先敘明。  
三、經查,員警於民國113年5月29日12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
街000巷00號1樓執行搜索,扣得殘渣袋2個,經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7日北榮毒
鑑字第AA33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然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均供稱:上開物品在林嘉賓之房間查扣,為林嘉賓
有,我只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沒有施用海洛因等語。參以
,被告所採尿液送驗結果僅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可待因、嗎啡呈陰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699)附卷
可參,是被告辯稱上開含有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非其所有,
尚非全然無稽。又觀之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處所為上址
,受搜索人為林嘉賓,應扣押物為有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相關違禁物及工具,而被告與林嘉賓同住於上址,業據
被告供述明確,從而,實無法排除扣案之殘渣袋2個為林嘉
賓所有,自無從逕認該物屬因查獲被告且與其犯行相關之物
而逕予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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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