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783號
PCDM,113,單禁沒,783,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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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勝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1994、199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7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檢驗
,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
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
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
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
沒收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⑴於民國110年10
月14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3樓住處內
,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放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其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95號)。
⑵於110年2月18日22時許,在上址以摻入香菸吸食、燃燒玻
璃球吸食煙霧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94號)。⑶於11
1年8月17日12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以摻入香菸
吸食、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112年度毒偵字第1375
號),上開犯行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又被告因上開⑴施
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32號裁
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5月2日釋放。另⑵、⑶所示犯行
,因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
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爰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1994、199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7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矯正
署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蘆洲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
卷可稽。
 ㈡次查,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
,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
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
10年9月14日、111年9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可佐,
足認確係違禁物。又附表編號2所示吸食器既殘留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於物理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為第二級毒品。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本院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數量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 (共驗餘淨重0.447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110年1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地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190號卷第71頁)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95號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 1組(毛重9.88公克,毒品成分量微無法秤重)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110年9月14日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131號卷第64頁)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94號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0.032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111年9月16日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96號卷第137、139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1375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2.284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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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