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767號
PCDM,113,單禁沒,767,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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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文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柳文得涉嫌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5266號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7月2日期滿。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
經送檢驗,分別檢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
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在案可
憑,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1
、2級毒品,屬於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
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
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266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13年7月2日期
滿。而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海
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
稽,堪認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
第1、2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
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91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5266號) 2 白色粉末3包 檢出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總淨重0.3815公克) 同上 3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0.509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7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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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