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67號
PCDM,113,單禁沒,567,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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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益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673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5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麥角二乙胺成分之郵票貳張、內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
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壹個及吸管壹根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益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73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物品(郵票2張、含晶體
之殘渣袋1個、含殘渣之吸管1根),經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
品麥角二乙胺或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該等物品均
屬違禁品(毒品成分均附著難以析離),爰依法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於民國11
0年12月3日15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拘提到案
,並於同日16時4分許,持搜索票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
街00巷0弄0號4樓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
乙胺(LSD)成分之郵票2張(毛重0.473公克)、均內含第
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殘渣之殘渣
袋1個(驗前淨重0.0065公克,驗餘淨重0.004公克)及吸管
1根(毛重0.3771公克)等物,嗣被告持有上開毒品之犯行
因為法院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36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案件
卷宗及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而上開扣案之郵票2張,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麥
角二乙胺(LSD)成分,另扣案之殘渣袋1個、吸管1根,經
鑑驗結果均內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MDMA)殘渣,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二)在卷可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
223號偵查卷第44-45頁),均屬第二級毒品,是依前揭規定
,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物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
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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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