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嘉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緩字第1
9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柒點參參玖伍公
克,含外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嘉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
第29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
民國113年3月1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7
.3395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且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
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侯嘉威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48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231號處分駁回再
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緩起訴處分期滿日為113年3
月1日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
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
閱偵查卷宗屬實。
㈡被告於111年3月29日9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7
樓之1為警查獲時,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
重7.3412公克,驗餘淨重7.3395公克,含外包裝袋4只),
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一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毒偵卷第51頁),
足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係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扣
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4只,含有上開違禁物而無法
完全析離,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準此,聲請人就上開物品向本院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