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周沛汝
顏秀容
周香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魏河彬(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魏河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周沛汝、顏秀
容、周香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業於
民國113年9月10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237號判
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有仁德醫療社團法人陳仁德醫院11
3年9月10日醫字第026462號死亡證明書影本、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各1紙、該案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就被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
經本院聯繫告知被告已死亡,原告訴訟代理人仍表示向本院
聲請移送民事庭,有本院113年9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同年
月26日民事聲請狀各1紙存卷可考,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