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699號
PCDM,112,附民,2699,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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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99號
原 告 葉麗娟 (地址詳卷)
被 告 王孝芳

訴訟代理人 喻國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6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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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