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071號
PCDM,112,附民,2071,2024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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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71號
原 告 魏鈺婷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被 告 李祐甫

楊智博
上列被告李祐甫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
字第14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被
楊智博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被告楊智博與被
李祐甫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楊
智博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惟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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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