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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092號
PCDM,112,金訴,2092,2024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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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銘




選任辯護人 王緯貞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所為之刑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犯罪事實欄關於「(告訴人鍾
文昌傅文詳)」之記載應應更正為「(告訴人鍾文昌)」。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犯罪事實欄關於「(
告訴人鍾文昌傅文詳)」之記載,因贅載「傅文詳」,則原
判決之記載顯係誤載,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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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