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徐瑞芬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南路15之
張竣彥 指定送達址: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簡偉閔律師
被 告 姚宗秦
上列被告姚宗秦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
,經原告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