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陳瓊玲
杜美姬
侯鳳嬌
徐金蘭
鍾錦季
蘇金雪
李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孟權律師
被 告 王春子
王明宗
黃國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春子、王明宗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 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被告 黃國樺亦非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 原告對被告王春子、王明宗、黃國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