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13號
PCDM,111,重附民,13,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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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茆盈姍住址詳卷
被 告 廖振瑋

金裕和

謝保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振瑋金裕和謝保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經原告茆盈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本件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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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