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茆盈姍(住址詳卷)
被 告 廖振瑋
金裕和
謝保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振瑋、金裕和、謝保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經原告茆盈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本件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