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182號
PCDM,109,金訴,182,2024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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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清曜


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
林祐增律師
被 告 喻修富




選任辯護人 唐于智律師
李柏杉律師
被 告 許維仁(原名許國雄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已解除委任)
被 告 胡耀仁


選任辯護人 秦嘉逢律師
被 告 蔡緯學



選任辯護人 陳倚箴律師
被 告 吳承羲




選任辯護人 李榮林律師
林耀泉律師
被 告 羅峻宥


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律師
被 告 陳煦晨



選任辯護人 賴思仿律師
陳湘傳律師
被 告 趙柏源


選任辯護人 黃永嘉律師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王采



選任辯護人 張嘉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
度偵字第10954號、第18588號、第18589號、第18590號、第1859
1號、第18592號、第18593號、第18594號、第25133號、第30997
號、第32888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33014號、第340
78號、第36216號、第42299號、111年度偵字第3071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謝清曜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喻修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許維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胡耀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其他被訴部分無罪。蔡緯學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吳承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羅峻宥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其他被訴部分無罪。陳煦晨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其他被訴部分無罪。趙柏源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其他被訴部分無罪。王采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謝清曜(綽號毛哥)與陳彥廷(綽號鼠哥,未據起訴)自民 國108年間起,共同基於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與陳彥廷分工,由謝清曜 承租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為據點(下稱開封街據點) 並申裝網路設備,對外以雲頂物業有限公司(下稱雲頂公司 )、葡京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葡京公司)、沃達物業有限公 司(下稱沃達公司)等名義作為掩護及代銷、招攬殯葬商品 生意,對內設立分贓之業績制度,並陸續招募集團成員喻修 富(綽號小喻、喻哥,組織部分非首次,另案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91號案件審理中)、蔡緯學(綽號 小蔡、緯緯、發發發、WEIWEI)、吳承羲(綽號火神)、許 維仁(原名許國雄,組織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 第149號判決有罪在案)、胡耀仁(暱稱胡適、鞏會計)、 羅峻宥(暱稱MARK、L)【胡耀仁、羅峻宥組織部分均非首 次,另案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31號判決在案 ,尚未確定】、陳煦晨(綽號小陳、JASON、JENSEN)、趙 柏源(綽號子龍、PETERPETER)。蔡緯學、吳承羲、陳煦晨 、趙柏源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蔡緯學、吳承羲於 108年4月間加入該詐欺集團,陳煦晨、趙柏源則分別於108 年11月間、109年2月間加入該詐欺集團。王采翎知悉雲頂公 司係以詐騙持有殯葬商品之民眾為目的,具有持續性、牟利 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猶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10 8年11月間透過喻修富之介紹,而與該詐欺集團配合為被害 人尋覓借款金主、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借款及刷卡換現 金之業務。
二、其等分工方式如下:由謝清曜承租營運據點並申裝網路設備 ,負責該詐欺集團事務之營運及管領,操縱、指揮組織成員 之分工,向集團成員收取詐得款項繳回集團首腦。由喻修富 擔任幹部,指導擔任業務員之集團成員出面對持有殯葬商品 之民眾施以詐騙話術、收取詐得款項,並扮演買方人員、雲 頂公司經理、課長等角色配合詐術演出。蔡緯學、吳承羲、 胡耀仁、許維仁、羅峻宥、陳煦晨、趙柏源則擔任詐騙業務 員,負責出面與被害人接洽。犯罪模式為先由集團首腦自不



詳管道取得持有殯葬商品之民眾資料清冊,由謝清曜、喻修 富將清冊交予業務員,再由業務員分別撥打持有殯葬商品之 被害人電話或至被害人住處投遞名片、紙條、登門拜訪,假 意有買家欲收購被害人持有之殯葬商品,俟被害人陷於錯誤 ,誤信可高價出售套牢已久之殯葬商品後,由該業務員繼續 施以詐術,或將取得之被害人聯繫方式及持有之殯葬商品資 料交予其他業務,或由數名業務互相搭配,以「需加購、換 購、升級殯葬商品配合買方之需求」、「需與買方製作金流 外觀、有交易往來紀錄」、「需支付款項處理稅務問題」、 「需支付過戶費、稅金、節稅款、訂金、鑑定費、處理費、 轉移費、疏通費」、「需交付款項暫放國稅局作擔保」、「 需支付款項解除設定後始能進行交易」等話術,誘騙被害人 繳納各式名目之費用,並伺機要求被害人提供國稅局財產清 冊及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資料(下稱聯徵資料)以確認被害 人之財力狀況,如發現被害人名下有不動產、保險契約、持 有信用卡或尚有資力申辦汽車貸款,則由家中經營殯葬事業 、曾以逢燁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逢燁公司)名義推銷殯葬商 品,較有經驗之喻修富佯以公司主管或買家代表之身分出現 以取信被害人,與業務員共同向被害人佯稱「以不動產設定 抵押向買方、金主借款做金流、製造有交易往來之表象,走 完程序即會回復原狀、塗銷抵押權設定」、「因辦理節稅, 需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製作帳面負債之假象才能順 利成交」、「以刷卡換現金方式與買方做金流、製造有交易 往來之表象,實際上不會請款」、「以保單借款方式製作金 流,走完程序會歸還款項」、「以保單借款製造帳面清空之 假象才能完成交易」、「以購車、申辦車貸方式與買方製造 有交易往來之表象、處理稅務,實際上不需支付車貸」,如 被害人信以為真,同意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刷卡換現金 ,再由喻修富蔡緯學聯繫與雲頂公司互相配合之王采翎為 被害人尋覓金主、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借款或辦理刷卡 換現金之人員,待被害人辦理抵押借款或刷卡換現金後,業 務員旋即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如被害人陷於錯誤,同意購車 及申辦車貸,則由曾在中古車行任職之陳煦晨安排購車並辦 理汽車貸款,所購得之汽車交由喻修富使用或讓渡予不知情 之第三人。如被害人同意以保單借款,借得之款項亦旋由業 務員出面收取。業務員於收款後,將申購殯葬商品之收款證 明、簽收單、鑑定書、提貨單、骨灰罐保管單,以各式理由 趁機交給被害人,製造被害人所交付之款項係向雲頂公司購 買殯葬商品之假象。嗣後如被害人不斷追問交易進度,則由 未參與前階段之業務如蔡緯學、胡耀仁、陳煦晨、羅峻宥



人,扮演雲頂公司主管、會計或稽查人員向被害人以承辦人 員染疫、被調查、離職為由搪塞,或以會再為被害人處理買 方、安排交割日期推託,再伺機要求被害人簽署放棄聲明書 ,以撇清雲頂公司責任,或配合扮演沃達公司或葡京公司人 員,佯稱有意承接雲頂公司之案件,接手為被害人出售殯葬 商品,藉機要求被害人放棄對雲頂公司之委託,使參與前階 段之業務得以此為由推託,以遂其等共同詐欺之犯行。三、其等具體實施之詐欺取財等犯行如下:  (一)丙○○部分
  吳承羲、趙柏源、喻修富王采翎、胡耀仁、羅峻宥與謝清 曜(未據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吳承羲自不詳管道知悉丙○○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108年12月間某日向丙○○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 葬產品,有買家願意出資收購,但須將其所持有之骨灰罐捐 出9個作為節稅之用云云,再由吳承羲及佯裝雲頂公司會計 之趙柏源向丙○○佯稱:節稅金仍不夠,除捐出9個骨灰罐節 稅外,尚須加購1個骨灰罐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 1月10日交付新臺幣(下同)8萬1600元予前來收款之吳承羲 用以購買骨灰罐1個,吳承羲收款後將款項繳回雲頂公司予 謝清曜
 2.吳承羲復向丙○○佯稱:買方「維多利亞集團」欲以2800萬元 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產品,惟須先建立金流關係,買方事後 會支付1成訂金,要求丙○○先行交付280萬元,該款項之後會 歸還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惟因丙○○表示無資力,趙柏源 遂於109年3月間某日要求丙○○提供財產清單及聯徵資料,因 而獲悉丙○○所有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戶籍地之房地已有多筆貸 款,惟其另與其兄弟共有坐落於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之 土地,持分為4分之1(下稱宜蘭土地),認有機可趁,由吳 承羲向丙○○佯稱:要以宜蘭土地向金主借款作金流外觀,之 後會回復原狀云云,致丙○○陷於錯誤,同意以宜蘭土地設定 抵押向金主借款。吳承羲遂將上情告知喻修富,由喻修富聯 繫王采翎安排於109年3月18日將宜蘭土地設定抵押向金主借 款。吳承羲於109年3月18日駕車搭載佯裝「善願基金會」人 員之喻修富、丙○○前往宜蘭縣,與王采翎、不知情之丁○○、 代書許智銘、金主未○○等人碰面,於會勘宜蘭土地後,旋即 前往宜蘭地政事務所將該地設定抵押權予未○○,向未○○借款 350萬元,扣除相關費用後,實際匯款295萬2000元至丙○○指 定之帳戶,由喻修富向丙○○佯稱:上開借款無須歸還任何本 金、利息、手續費,之後會辦理塗銷,若有人向丙○○追討款



項,均由喻修富承擔云云,並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連同 未署名之「擔保書」1紙交予丙○○,用以取信丙○○。 3.丙○○收受前開款項後,吳承羲遂向丙○○佯稱:需提領其中28 0萬元給買方、要做金流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前 往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欲提款,惟因農會人員查覺有異,要求 丙○○提供金融帳戶匯款,丙○○將上情告知吳承羲後,吳承羲 遂聯繫喻修富,由喻修富提供不知情之簡亦辰之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丙○○匯款,丙○○於109年3 月20日匯款280萬元至上開帳戶後,吳承羲於109年3月30日 交付18個骨灰罐保管單及23本寶石鑑定書予丙○○,以製造丙 ○○交付之款項係購買殯葬商品之假象。 
 4.嗣因丙○○不斷要求吳承羲依約交付訂金280萬元,遂推由胡 耀仁扮演葡京公司人員,於109年4月6日向丙○○佯稱:葡京 公司因土地開發挖到100多具骸骨,欲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 商品云云,並向丙○○詢問是否有委託其他公司出售殯葬商品 ,胡耀仁於109年4月7日在丙○○面前撥打電話予扮演葡京公 司人員之羅峻宥「演電話」,佯裝詢問丙○○手中之殯葬商品 現由何公司在處理,羅峻宥回稱經向殯葬公會確認是由雲頂 公司處理後,胡耀仁旋向丙○○佯稱:先前已與雲頂公司接洽 ,雲頂公司硬卡案件,一物不得二賣云云,要求丙○○簽署文 件以放棄對雲頂公司之委託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 年4月7日致電向吳承羲表示欲解除與雲頂公司之委任關係, 再推由吳承羲持放棄民、刑事訴訟之文件要求丙○○簽署,然 因丙○○察覺有異而拒絕。  
(二)辛○○部分
  許維仁、羅峻宥喻修富王采翎、胡耀仁、蔡緯學、謝清 曜(未據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許維仁自不詳管道知悉辛○○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108年10月間某日向辛○○佯稱:可協助銷售其手中之殯 葬產品云云,其後許維仁依謝清曜之指示將辛○○之聯繫方式 提供予羅峻宥,由羅峻宥於108年11月間出面與辛○○接洽, 再由羅峻宥於109年2月24日至3月2日間介紹扮演買方特助之 喻修富予辛○○認識,羅峻宥喻修富向辛○○佯稱:因買方公 司要節稅,必須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才能完成交易云云 ,喻修富要求辛○○提供個人財產清單及聯徵資料,因而知悉 辛○○名下有位於基隆市○○區○○街000○0號2樓房地(下稱新豐 街房地),遂向辛○○佯稱:須先支付250萬元與買方建立資 金往來紀錄云云,於辛○○表示資金不足後,喻修富向辛○○佯 稱:可代為找尋金主借款,此僅為形式上流程,用於創造與



買方有交易往來之外觀,之後支票、借據等相關資料會全部 歸還、塗銷云云,致辛○○陷於錯誤,同意以新豐街房地設定 抵押向金主借款。喻修富遂聯繫王采翎安排於109年3月3日 將新豐街房地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羅峻宥喻修富於109 年3月3日將辛○○帶至基隆市地政事務所王采翎、不知情之 丁○○、自稱白小姐之金主申○○碰面,再由王采翎、丁○○陪同 辛○○向申○○借款250萬元,並將該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 00萬元予申○○。
 2.申○○於109年3月5日匯款100萬元至辛○○之彰化銀行帳戶,辛 ○○將其中37萬6000元匯入申○○之配偶宋萬鋐之帳戶用以支付 相關費用後,申○○復於同日匯款150萬元至辛○○之彰化銀行 帳戶,喻修富遂向辛○○佯稱:需提領200萬元現金用來和買 方公司走程序、做金流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同日提領 200萬元,在其住處附近之海中天社區對面之公車站,將200 萬元全數交予前來收款之羅峻宥
 3.嗣因辛○○不斷向羅峻宥詢問交易進度,遂推由胡耀仁、蔡緯 學進行後續處理。先由胡耀仁扮演葡京公司人員,於109年4 月9日向辛○○佯稱:知悉辛○○遭靈骨塔業者詐騙,可改委由 葡京公司代為處理及追償云云,胡耀仁與蔡緯學於109年4月 10日討論分飾不同角色,改以其他話術詐騙辛○○,並於109 年4月12日一同前往辛○○住處,然因辛○○拒不開門而無所獲 。  
(三)庚○○部分  
  許維仁、喻修富、胡耀仁、吳承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許維仁從不詳管道得知庚○○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108年12月初某日向庚○○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 產品,有買家願意出資收購云云,再由扮演雲頂公司科長之 胡耀仁、吳承羲與庚○○見面,向庚○○佯稱:買方「善願基金 會」欲以高價收購庚○○所持有之殯葬商品用以節稅,若以贈 與之一次性節稅方式較佳,但須先繳納贈與稅云云,庚○○信 以為真,遂於同月10日簽立買賣契約書,同意將其所持有之 殯葬商品以2億7440萬元價格出售予雲頂公司,再由胡耀仁 於同月12日,向庚○○佯稱需支付150萬元之贈與稅云云,惟 因庚○○表示資金不足,胡耀仁遂佯稱會為庚○○支付差額40萬 元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交付110萬元予胡耀仁,胡耀仁 則當場交付申購不詳物品之收款證明1紙予庚○○,製造庚○○ 交付之款項係購買商品之假象。
 2.胡耀仁於同月18日向庚○○佯稱:需補繳贈與稅411萬元,不 足部分會幫忙籌措,但庚○○需補足生前契約之尾款27萬元及



做金流才能成交云云,惟因庚○○表示資金不足,遂由扮演雲 頂公司經理之喻修富向庚○○佯稱:會請善願基金會執行長協 助,庚○○需以刷卡換現金之方式支付27萬元才能成交云云, 致庚○○陷於錯誤,於同月30日由胡耀仁駕車搭載庚○○至家樂 福內湖店,安排庚○○前去刷卡換現金。庚○○遂以其玉山銀行 、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遠東商銀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 共計27萬3,000元之家樂福禮物卡儲值金,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以24萬元向庚○○換得前揭禮物卡,庚○○取得 現金24萬元後,全數交予胡耀仁。喻修富於同月31日又向庚 ○○佯稱:需補繳10萬元做金流才能成交云云,致庚○○陷於錯 誤,於同日晚間交付10萬元予前來收款之許維仁。 3.嗣因庚○○多次追問何時可以完成交易,然遭喻修富等人藉故 拖延交易時間,其後失去聯繫,庚○○察覺有異遂向善願基金 會及國稅局查證,始悉受騙。庚○○表示要報警處理並向臺北 市議員張茂楠陳情,喻修富、胡耀仁始於109年3月30日與庚 ○○在議員辦公室達成和解,並賠償庚○○147萬元。(四)壬○○部分
  喻修富蔡緯學、胡耀仁、陳煦晨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喻修富自不詳管道知悉壬○○持有塔位、骨灰罐等殯葬商品, 有脫售之需求,於108年10月16日向壬○○佯稱:買方子○○欲 以2400萬元收購壬○○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其可協助代為銷售 云云。復於108年10月21日向壬○○佯稱:國稅局需要骨灰罐 鑑定書才能成交,故需支付鑑定費用18萬元云云,惟因壬○○ 表示資金不足,喻修富遂佯稱:可先為壬○○墊付,但不能讓 雲頂公司知道,會請蔡緯學來拿取壬○○持有之骨灰罐送請鑑 定云云,致壬○○陷於錯誤,將骨灰罐交由蔡緯學送請鑑定( 已歸還)。繼由蔡緯學出面向壬○○佯稱:經公司稽查發現喻 修富違反規定為壬○○代墊款項,壬○○需補足18萬元,才能繼 續進行交易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25日在新 北市○○區○○路000號前交付18萬元予蔡緯學蔡緯學則交付 申購不詳物品之收款證明予壬○○。
 2.蔡緯學於109年1月15日向壬○○謊稱出車禍,無法前來向壬○○ 收取骨灰罐載往與買家進行交易,再由喻修富向壬○○佯稱會 改由胡耀仁前往,胡耀仁到場後向壬○○佯稱因買方當天出國 ,該日無法進行交易。嗣於109年4月23日由扮演雲頂公司稽 查組人員之陳煦晨,自稱「林先生」向壬○○謊稱:蔡緯學遭 公司調查,會幫壬○○將問題反映給胡耀仁,再由胡耀仁於10 9年5月18日向壬○○佯稱:會再為壬○○安排交割日期,但鑑定 書是產權,壬○○需先簽收云云,嗣於109年5月20日前往新北



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交付寶石鑑定書及切結 書予壬○○,製造壬○○交付之款項係骨灰罐鑑定費用之假象。  
(五)子○○部分
  喻修富蔡緯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喻修富於106年9月1日自不詳管道知悉子○○持有眾多牌位、 骨灰罐、骨灰甕等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於107年3月間 以臥龍生命有限公司老闆之子身分,向子○○佯稱:旭地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地建設)欲以高價收購子○○所持有之 殯葬商品,其可協助代為銷售云云。其後,喻修富於108年1 0月16日向子○○佯稱:需處理土權分割,繳清土地增值稅及 相關費用始能完成交易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108年10 月17日交付11萬901元予喻修富
 2.喻修富於108年10月22日向子○○佯稱:買方要增加節稅額度 ,必須加購藍晶綠髓翠玉骨灰罐11個,始能完成交易,加購 後買方欲以8550萬元向子○○收購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云云, 致子○○陷於錯誤,於108年10月22日、10月31日、11月7日、 11月29日陸續交付34萬5000元、10萬元、10萬元、21萬2000 元,共計75萬7000元予喻修富。  
 3.喻修富於109年2月24日向子○○佯稱:需繳交價金之千分之四 作為轉移費用以處理稅務問題,子○○須負擔24萬元云云,致 子○○陷於錯誤,於109年2月26日交付24萬元予喻修富。喻修 富於前開各次向子○○收款後,均交付申購不詳商品之收款證 明予子○○,製造子○○交付之款項係購買商品之假象。  4.嗣再推由蔡緯學於109年4月間,以喻修富感染新冠肺炎住院 治療,故由蔡緯學出面與子○○接洽,並向子○○佯稱:其持有 之殯葬商品遭設定,需支付30萬元、40萬元解除設定,始能 完成交易云云,惟因子○○察覺有異,而未交付款項。(六)宇○○部分
  喻修富、陳煦晨、蔡緯學謝清曜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謝清曜喻修富自不詳管道知悉宇○○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 售之需求,由喻修富於108年3月間某日,以雲頂公司課長之 身分向宇○○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產品,有買家願 意以高價收購其所持有之塔位,且已開立500萬元支票,惟 買方要求塔位必須要搭配「硬度8」之骨灰罐,才願意一起 收購,需支付費用進行塔位升級云云,致宇○○陷於錯誤,於 108年4月15日、17日分別交付50萬元、39萬6000元予喻修富




 2.喻修富於108年5月間向宇○○佯稱:其原先託售之仲介有以其 殯葬商品去國稅局做設定,須支付215萬元解除設定才成進 行交易云云,惟宇○○表示資金不足,喻修富遂佯稱會代墊部 分款項云云,致宇○○陷於錯誤,於108年5月8日交付105萬元 予喻修富喻修富又向宇○○佯稱:需支付款項給之前的仲介 和買方並解除設定云云,致宇○○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9日 交付33萬元予喻修富
 4.喻修富於108年12月間向宇○○佯稱:買家是中古車行有稅金 問題,需購車、辦理車貸與買方有交易往來紀錄走流程,交 易完成就會解除車貸云云,致宇○○陷於錯誤,由扮演喻修富 助理之陳煦晨安排宇○○購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並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辦理汽車貸 款50萬元,然陳煦晨未將該車交付予宇○○,而是由喻修富取 走使用。其後喻修富、陳煦晨向宇○○佯稱:需將該車權利轉 讓以取消車貸,此為塔位交易之過程云云,致宇○○陷於錯誤 ,由陳煦晨安排不知情之蔡意呈於109年2月3日7時30分許, 在宇○○工作之臺北市大安區某全聯商店內簽署汽機車權利讓 渡書,由宇○○以7萬5000元代價將該車之權利轉讓予蔡意呈 後,陳煦晨將該車交付予蔡意呈,並向蔡意呈收取權利金7 萬5000元。
 5.嗣因宇○○不斷致電詢問陳煦晨交易進度,陳煦晨遂於109年4 月8日與蔡緯學討論是否繼續詐騙宇○○,並由謝清曜於109年 4月13日指示陳煦晨以喻修富感染武漢肺炎而無法聯繫為由 ,藉故拖延交易時間,陳煦晨於109年4月20日與蔡緯學討論 是否繼續詐騙以及如何回覆宇○○,復於109年4月30日向蔡緯 學詢問如何與宇○○應對,蔡緯學要求陳煦晨聽從謝清曜之指 示,陳煦晨於109年5月4日、5日向謝清曜回報宇○○之狀況, 並詢問謝清曜應如何處理,謝清曜則指示陳煦晨詢問蔡緯學 如何「包客戶」,即讓宇○○不去報警。其後推由陳煦晨於10 9年5月14日與宇○○見面,要求宇○○簽署放棄聲明書,表明係 因宇○○之個人因素而無法完成交易,以撇清雲頂公司之責任 。
(七)戊○○部分
  蔡緯學喻修富王采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為:   1.蔡緯學從不詳管道得知戊○○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108年7月25日向戊○○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產品 ,有買家願意出資收購云云,並抄錄戊○○所持有之殯葬商品 名稱及數量後,再由扮演雲頂公司課長之喻修富蔡緯學於 108年8月20日與戊○○見面並佯稱:有買家欲以高價收購戊○○



所持有之殯葬商品,但戊○○待售之骨灰罐與買家風水不合, 必須加購買家指定之骨灰罐2個云云,遭戊○○拒絕後,喻修 富遂向戊○○佯稱與買家討論後,買家會自行處理骨灰罐之部 分,仍有意與戊○○繼續交易云云,再推由蔡緯學於108年9月 17日(追加起訴書誤載為8月,應予更正)向戊○○佯稱:戊○ ○所持有之殯葬商品得以總價1560萬4000元售出,扣除相關 稅捐、費用後,可實拿1509萬6880元,戊○○信以為真,遂於 同日簽立委任意向書蔡緯學復於同日向戊○○佯稱需支付鑑 定骨灰罐之費用14萬元,惟因戊○○表示資金不足,蔡緯學向 戊○○佯稱會為其代墊不足款項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交付 10萬元予蔡緯學
 2.蔡緯學於108年10月25日向戊○○佯稱:需支付將骨灰罐送請 國際級鑑定師鑑定之費用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交付20萬 元予蔡緯學
 3.喻修富於108年11月4日向戊○○佯稱:其所持有之塔位於先前 交易時曾被拿去節稅50萬元、80萬元,遭國稅局注意云云, 於108年11月6日復佯稱:其所持有之殯葬商品需換地方放, 因此需支付轉放費用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7 日交付104萬9700元予前來收款之蔡緯學,並於108年11月8 日向南山人壽終止保險契約,交付90萬3000元予蔡緯學。   
 4.蔡緯學於108年11月11日向戊○○佯以收取要轉放之殯葬商品 權狀後,喻修富於同日17時許向戊○○佯稱:有3本鑑定書被 前業務抽走,國稅局大哥表示3本鑑定書不可或缺,故需要 請新竹的廠商連夜趕工製作,每本要價10萬元云云,致戊○○ 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12日交付30萬元予前來收款之蔡緯 學。 
 5.喻修富蔡緯學於108年11月15日向戊○○佯稱:3個骨灰罐經 鑑定後為便宜貨,喻修富會再與國稅局人員商討解決方案云 云,復於108年11月18日向戊○○佯稱:會去找國稅局大老疏 通,需要支付20萬元、130萬元作為疏通費用及補件費用云 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同日交付20萬元予前來收款之蔡緯 學。因戊○○表示資金不足,喻修富遂於108年11月19日介紹 王采翎給戊○○認識,由王采翎安排戊○○於108年11月27日以 其所有之基隆市○○區○○街00號3樓房地(下稱福五街房地) 設定抵押向台新銀行借款400萬元,待款項於108年11月28日 匯入戊○○之台新銀行帳戶後,喻修富蔡緯學旋向戊○○佯稱 :除需支付疏通國稅局大老之費用130萬元外,另需交付120 萬元押在國稅局做登記,於108年12月11日可將120萬元領回 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29日將100萬元匯入其



華南銀行帳戶後,提領250萬元交付予喻修富蔡緯學。  6.喻修富於108年12月1日向戊○○佯稱:其將前開匯入華南帳戶 之100萬元,分別匯到基隆二信、郵局帳戶各30萬元,並提 領2萬元之行為是資金動用,國稅局在查其資金流向,必須 將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並交出做資金流動,交付之款項會於10 8年12月8日返還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2日分 別從基隆二信、郵局帳戶各提領20萬元,從華南銀行帳戶提 領30萬元、從台新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後,交付105萬元予 前來收款之喻修富喻修富於108年12月31日向戊○○佯稱: 擔心交易會拖延至過年後,需包紅包給國稅局大哥作為疏通 之用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同日提領共計24萬元交付予 前來收款之蔡緯學。 
 7.喻修富於109年1月7日向戊○○佯稱:需支付170萬元交由國稅 局做金流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109年1月9日由王采翎 安排將福五街房地設定抵押向金主借款250萬元,待金主撥 款214萬8500元後,戊○○於同日交付170萬元予喻修富。喻修 富於109年1月15日向戊○○佯稱:需向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以其 壽險借款,將借得款項交由蔡緯學送請金管會、國稅局過目 ,1個半小時後就會歸還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同日以 其壽險保單借款13萬9307元、26萬8000元,並將款項共計40 萬7307元交予前來收款之蔡緯學。嗣蔡緯學向戊○○佯稱其中 途出車禍,遲至同日16時許才將上開款項交付予喻修富。 (八)甲○○部分
  吳承羲、胡耀仁、謝清曜喻修富蔡緯學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 為:
 1.吳承羲自不詳管道知悉甲○○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108年6月13日向甲○○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產 品,有買家願意出資收購云云,再由吳承羲及佯裝雲頂公司 課長之胡耀仁於108年6月24日向甲○○佯稱:買方指定購買夫 妻塔位,甲○○需將待售之個人塔位轉換為夫妻塔位,才能順 利成交,若未能成交會歸還轉換費用云云,致甲○○陷於錯誤 ,於108年6月28日在桃園市楊梅區之統一超商富崗門市交付 12萬元予胡耀仁,胡耀仁則交付收款證明予甲○○,製造甲○○ 交付之款項係辦理塔位轉換之假象。
 2.甲○○支付上開款項後,遲未接獲交易訊息,致電雲頂公司找 尋胡耀仁未果後,由佯裝雲頂公司經理之謝清曜以門號0000 000000號致電甲○○,允諾會請胡耀仁與甲○○聯繫,胡耀仁遂 於108年8月13日與甲○○見面討論交易事宜。再由扮演雲頂公 司經理之喻修富於108年8月23日出面與甲○○接洽,向甲○○佯



稱:買家欲以300萬元收購,但甲○○需繳納稅款19萬元,且 需再支付11萬元購買夫妻塔位1個才能完成交易云云,致甲○ ○陷於錯誤,於108年9月11日、17日分別在上址交付19萬元 、11萬元予喻修富
 3.蔡緯學於108年11月21日向甲○○佯稱:因原本交易時間拖太 久,原先的買家已經轉向他人購買,但另有其他買家需要家 族塔位,甲○○需將待售之塔位轉換為家族塔位,才能順利成 交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31日在上址交付13 萬600元予蔡緯學蔡緯學則交付收款證明予甲○○,製造甲○ ○交付之款項係申購家族塔位之假象。   
(九)己○○部分
  胡耀仁、羅峻宥喻修富蔡緯學王采翎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擔下列行 為:
 1.胡耀仁自不詳管道知悉己○○所持有之殯葬商品有脫售之需求 ,於108年9月間某日向己○○佯稱:可代為銷售其手中之殯葬 產品,有買家願意以高價收購,再由胡耀仁、羅峻宥向己○○ 佯稱:待售之骨灰罐不符合買家需求,需支付費用進行升級 並補差額,買家才願意收購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108 年9月7日、19日分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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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臥龍生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