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68號
PCDM,106,聲,168,2024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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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傅家慶(原名傅國賓)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7月」
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宣告刑」欄關於「
有期徒刑7月」之記載,顯係「有期徒刑8月」之誤繕,而於
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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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