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李明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79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2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3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4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005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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