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13年度,2號
CHDV,113,訴更一,2,20240903,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洪慶榮(兼洪陳𢙨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嚴珮緁
追 加原告 洪冠君(兼洪陳𢙨之承受訴訟人)


洪秀琴(兼洪陳𢙨之承受訴訟人)

洪菁秀(兼洪陳𢙨之承受訴訟人)

洪千梓(兼洪陳𢙨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洪慶煌
洪建璋
洪慶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追加被告 洪 娥
洪涵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慶榮洪冠君、洪秀琴、洪菁秀、洪千梓為追加原告洪陳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 。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追加原告洪陳𢙨於訴訟繫屬之民國113年5月21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洪慶榮洪冠君、洪秀琴、洪菁秀、洪千 梓,且均無拋棄繼承等節,有追加原告洪陳𢙨之除戶謄本、 其繼承人之最新戶藉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 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1頁至第29頁、第33 頁)。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 定命洪慶榮洪冠君、洪秀琴、洪菁秀、洪千梓為追加原告 洪陳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