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2號
CHDV,113,訴,42,2024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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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怡璇
陳昱茵
陳昱茹
許淑琴
陳錫勲
陳錫亨
陳錫鶴
陳淑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78萬0,957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137.01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平方公尺=78萬0,95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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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