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8號
CHDV,113,訴,208,2024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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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86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原第 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 額而核定之,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7,846元,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 五,即徵收17,686元。
二、核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17,686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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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