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76號
CHDV,113,訴,1076,202409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林柏榕
被 告 陳湘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補字第574號裁定命原 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 年8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