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16號
CHDV,113,訴,1016,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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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6號
原 告 金勝龍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江東興

法定代理人 江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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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