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黃金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月卿等間分割提存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查報原告於下列附表編號1至5提存金額中,所占潛在應有部
分比例為多少(即:倘若提存金可取回,最後原告各可得受
分配金額為若干)?
編號 本院提存案號 提存人 提存金額 原告潛在應有部分比例 原告得受分配金額 1 113年度存字第608號 李協昌 1596萬8761元 2 113年度存字第609號 李嘉文 70萬164元 3 113年度存字第610號 李順天 323萬25元 4 113年度存字第611號 王瓊花 7萬3518元 5 113年度存字第612號 趙杰豐 7萬3518元 提存人即應補償義務人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判決主文提存。 二、據上,原告得受分配金額之總和(即:附表編號1至5提存金 額×原告潛在應有部分比例)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三、請按被告人數補提供起訴狀繕本(戶籍謄本部分先無需再檢 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