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11號
CHDV,113,補,611,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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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明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溢

被 告 郭景棠
郭鈞富
許書榮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236萬1000元【計算式:(聲明第1、2、3項:建物
買賣價金938萬元/棟 × 3棟)+(聲明第4、5、6項:違約金
140萬7000元/人 × 3人)=3236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9萬6856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即
113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
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即113年度)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
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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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