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97號
CHDV,113,補,597,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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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洪炳煌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
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萬7878元(計
算式詳如原告起訴狀「貳、二」有關訴訟標的之計算方式所
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67元,請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
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
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
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二、三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查報
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
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請查報並說明出入道路(現行道路、道路名稱;請另紙圖繪
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六、上開系爭398、399、400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
否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合併及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
可分割多少筆?建議原告宜先向彰化地政事務所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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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