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84號
CHDV,113,補,584,202409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巫鴻銘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正山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
公尺(請先大略粗估附圖之1~5建物各占用面積?),因事涉
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及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及地籍圖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