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共有物管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78號
CHDV,113,補,578,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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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張慶林
張慶興



相 對 人 張錦綸

陳桂美
文錦
林傳旺
游振旺

游振海
游振銘
陳麗瓊
林賴切
張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所謂非訟事件,係對於訴訟事件而言,其性質為國家干預私
權之創設、變更、消滅,而為必要之預防,以免日後之危害(53
年5月28日非訟事件法立法要旨),是民法第820條第2項、第3項
既規定由共有人「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顯係立法者
有意定性其為非訟事件,而由國家干預私權內容之變更,其性質
自屬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參照)經查,本件聲
請人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聲請廢棄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
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管理方法。經核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
,且係基於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即應以聲請人經裁定准許所可得
之客觀上利益定其標的價額。惟就聲請人所提訴訟資料,無法衡
量聲請人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
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
本影本;現況彩色照片(並略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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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